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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隔离期间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 全力以赴做好物资供应
  • 2021-06-07 10:44:53

最近,广州、深圳、佛山等地相继出现本土疫情,当地陆续出台部分区域封控封闭管理决定、推开大规模核酸检测、更新健康码规则等防控措施,这些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社会公众如何遵照执行?

6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围绕当前我省疫情防控中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回答南方日报记者提问。

●南方日报记者 骆骁骅

1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规定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问:目前广州、深圳、佛山等地对部分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作出调整,并采取相应的封闭或封控管理等措施,对离穗出省也有相应要求。这些措施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应当如何正确对待?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决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当前,广州、深圳、佛山等地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是必要的,也有法律依据。

同时,决定第五条规定在我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

为尽快控制疫情,希望大家对政府采取的临时性管控措施能够理性看待、顾全大局,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早日打赢这场硬仗。

2 不得借机哄抬物价

问: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决定如何明确政府的生活保障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米袋子”“菜篮子”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法做好生活保障工作。此外也希望提供生活保障物资的有关商家企业主动扛起社会责任,全力以赴做好物资供应,不得借机哄抬物价,用实际行动夯实打赢疫情防控硬仗的物质基础。

3 低风险地区仍要佩戴口罩

问:目前有些在低风险地区的个别群众在公共场所仍没有佩戴口罩,请问决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决定第五条规定了在我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去年2月,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佩戴口罩的通告,目前我省疫情尚未完全结束,一些地区还出现疫情反弹现象。这次广州荔湾区就出现送餐时未佩戴口罩而感染的情况。因此提醒大家,当前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是每位群众守法抗疫的义务,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风险地区,也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如果不听劝阻,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4 隐瞒疫区旅行史将受到失信惩戒

问:接受流调是不是法律义务?拒绝接受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甚至故意说谎,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防控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这次疫情涉及的变异病毒表现出潜伏期短、传播速度快、病毒载量高的特点,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尤为重要。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七十七条对于单位和个人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规定。

决定第五条也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其失信信息还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5 不配合采集样本等防控措施将被依法处理

问:目前有地市正在开展大规模核酸检测,如果有个别人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对于这种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开展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重要措施之一,对早发现早治疗至关重要。决定第五条对个人服从、配合防控工作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法律责任:对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政府也要进一步优化工作,以更便利的服务取得群众的积极响应。

6 理解支持健康码规则更新

问:最近,健康码又更新规则,有些群众的健康码变成黄色,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出部分场所都受到影响,大家应当如何对待,决定对此是否有所规定?

答:出示健康码是疫情防控措施中的一种,决定对于个人服从和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义务以及对不服从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都有规定。

这次疫情呈现的特点与以往有所不同,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健康码规则作出修改。健康码变成黄色,虽不代表健康一定出现问题,但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大家要理解支持,按照政府指引做好核酸检测等工作。

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坚持依法防控,加强综合研判,提高防控措施的精准度,在确保疫情防控有效及时的前提下,力争最小限度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7 随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将被处理

问:近期,网络上出现有人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不实信息的现象,这种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编造不实疫情信息或随意传播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已经触碰法律底线,而且严重影响防疫工作,其危害不言而喻。决定第六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对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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